社会 >学习《民法典》心得(六十三)——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且工程不合格的处理

20221219

《民法典》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: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,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,按照以下情形处理:

(一)修复后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,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;

(二)修复后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,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。

本条第三款规定:“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”

例如:发包人甲将一工程施工发包给了承包人乙,在工程完工后,发现乙不具有工程承包资格,且其交付的建设工程经过有关部门的验收不合格。后来,乙又对所承包的工程进行了修复,再经有关部门验收后合格。但由于在修复过程中又增加了修复的费用,这时,发包人对修复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费用,修复费用由承包人乙自行承担。

但是,承包人乙可以比照建设工程合同中有关的价款的约定,请求发包人甲支付除了修复费用以外的工程费用,发包人甲应当支付。

如果乙对建设工程经过修复后,经验收还是不合格的,乙便没有参照原施工合同关于价款的约定要求发包人甲支付,只能由自己承担全部费用。

如果甲与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,是由于发包人甲疏忽大意,在审查乙的投标资质时没有认真对乙的施工资质进行审查,致使乙在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前提下中了标,并签订了施工合同。那么,在这一过程中,甲也存在过错,所以当乙在修复费用承担时,甲也应适当承担一定的修复费用。

 

 

写于:202212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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